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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惠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区

    采取事中补助方式。支持对象为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取得经营权并依法纳税),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并按照省下达资金的规模及申报项目数量作出适当分配安排。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办公场地租用、差旅、会务、薪酬、市场运营推广等日常事务性开支。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3-13

  • 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惠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大数据核心产品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对象为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取得经营权并依法纳税),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并按照省下达资金的规模及申报项目数量做出适当分配安排。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3-13

  • 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惠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大数据创新应用和解决方案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对象为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取得经营权并依法纳税),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并按照省下达资金的规模及申报项目数量做出适当分配安排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3-13

  • 2018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入库培育

    优先考虑申报2018年惠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3-04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

     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2-28

  • 惠州市第四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次性补助15万元,详情请查看附件《管理办法》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2-28

  •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资格申报

    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1-25

  • 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不高于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额的30%(计息利率按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全市每年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26

  • 2017年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5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100万元(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50万元的,只奖励5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已获得的认定奖励)。 第十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新型研发机构在进行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时,按规定享受技术交易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推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名校大院、科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并争取各级政府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第十四条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或对进口科研用的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26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 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元平方米下调至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从年起将我市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全国最低水平,大型客车车船税确定为每年元。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对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在办理注销时无力清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减免手续,全额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市、县(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供给比例不少于40%,确保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高、用地集约节约(主要指标为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发展前景好、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孵化器、科研用途的用地出让地价可参照工业基准地价评估。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与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大数据、生产性服务业融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17社会保险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保持13%不变,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若省里延迟过渡期,我市相应顺延。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2906元/月不变。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全面整合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项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将单位缴费费率降到5%以下。继续实行职工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5%。(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全面落实售电侧改革政策,严格执行省输配电价格;实施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规划红线。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制造业企业燃气价格,在2017年6月价格基础上下降0.2元/立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惠州供电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全面落实省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政策,根据省统一部署的时间,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经我市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发展互联网智能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对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物流企业,市、县(区)财政分别按其当年对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加大对我市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实行分类、分阶段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因资产整合产生的应缴税额,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予缓缴或分期缴纳。鼓励搭建“产业+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整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优先向成长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粤财普惠金融(惠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和做大做强,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按有关规定不高于2%。(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国资委)   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盘活我市应收账款存量,进一步扩展各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惠州银监分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土地挂牌阶段集成审批,将土地挂牌出让前的“测绘、编制建设用地红线图”的内置双环节合并为“编制建设用地红线图”;并联办理“评估地价”、“复核地价”、“编制建设用地红线图”3个环节;将原来由企业申请编制打印建设用地红线图的方式,改为土地挂牌成交后由国土部门内部科室直接衔接编制出图,将行政审批时间从149个工作日压缩到81个工作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领域(房地产及相关经营性项目除外)多个报建环节实施“容缺受理”,打通投资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推进投资项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20

  • 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选项目库-股权投资方式

    省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安排,财政进出资额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单个项目股权投资金额额度原则不低于1000万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11

  • 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选项目库-贷款贴息方式

    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11

  • 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选项目库-事后奖补方式

    (一)专题内容 设备更新: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新建一批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成果转化、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单位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支持具有公益性、较强对外开放能力的事业单位平台项目和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相关能力建设项目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11

  • 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发展专题入库

    支持6-8家大型骨干企业中央研究院建设,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中央研究院2017-2018年总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08

  • 2017年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的通知

    采用财政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详情查看附件 项目申请扶持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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